首页 公司介绍 服务范围 设施展示 仓储招租 客户服务 人才招聘 联系我们
 
新闻中心
新闻动态
  你现在的位置:首页 - 新闻中心

仓储合同的成立与违约构成

 

案例:某储运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签订一份仓储合同,约定:由储运公司为贸易公司储存大豆;储存期自当年6月1日起至8月1日止;仓储费计50万元;如一方违约,违约方须支付违约金10万元。

合同签订后,储运公司着手清理仓库,并谢绝了其他仓储订单。同年5月1日,贸易公司通知储运公司:由于大豆产量下降,其所能收购的大豆远远低于预期,故不需大型仓库进行储存;鉴于合同尚未履行,建议终止仓储合同。

储运公司回复:同意终止合同,但贸易公司应依约支付违约金10万元。贸易公司对此十分不解:终止合同系事出有因,且其已在储存期开始前,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储运公司,储运公司应未受损失,违约金何从谈起?


律师分析:对于一般的保管合同,法律规定合同应自保管物交付时方才成立(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),亦即该类合同的成立、生效,一般需以保管物的交付为准。但是,由于仓储合同涉及标的通常较大,且仓储合同对仓储的条件要求较高、保管人须作大量准备,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与稳定,法律对仓储合同区别对待,其成立通常不以仓储物的交付为准,而以合同签订为准。

本案中,虽然合同尚未履行,但贸易公司明确表示无法履行合同,已违反约定。基于仓储合同,储运公司已进行大量准备工作并放弃了其他交易机会,此时终止合同,必然导致储运公司经济损失。因此,贸易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。

法律法规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,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,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
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,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。北京市坤宇律师事务所张建发

© Copyright Wujiang Minsheng Co., Ltd 2010  公司介绍 服务范围 设施展示 仓储招租 客户服务 人才招聘 联系我们
ICP备案号:苏ICP备10038099号